VOCs排放量較高的城市開展光化學監測。重點區域和其他PM2.5未達標城市繼續開展顆粒物組分監測。加強大氣環境監測系列衛星、航空、地基等遙感能力建設。完善空氣質量分級預報體系,加強區域預報中心建設。開展亞洲地區沙塵暴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及技術研發。在沙塵路徑區開展沙塵源譜監測分析,聚焦北京市進行沙塵源解析,評估各地沙塵量及固沙滯沙成效。
地級及以上城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更新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加強移動源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國家和重點區域省份建設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遠程在線監控平臺。
(二十九)強化大氣環境監管執法。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提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能力,重點區域市縣加快配備紅外熱成像儀、便攜式氫火焰離子檢測儀、手持式光離子化檢測儀等裝備。加強重點領域監督執法,對參與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十)加強決策科技支撐。研究低濃度、大風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術,提升VOCs關鍵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穩定性。研究分類型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徑,研發多污染物系統治理、低溫脫硝、氨逃逸精準調控等技術和裝備。推進致臭物質識別、惡臭污染評估和溯源技術方法研究。開展沙塵天氣過程發生發展機理研究。到202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單編制,重點區域城市實現逐年更新。
九、健全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三十一)推動法律法規制修訂。研究啟動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研究修訂清潔生產促進法,明確企業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法律責任。研究制定移動源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三十二)完善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體系。啟動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修訂研究工作。研究制定涂層劑、聚氨酯樹脂、家用洗滌劑、殺蟲氣霧劑等VOCs含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立低(無)VOCs含量產品標識制度;制定有機廢氣治理用活性炭技術要求;加快完善重點行業和領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能耗標準。研究制定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開展新階段油品質量標準研究。研究制定生物質成型燃料產品質量、鐵路內燃機車污染物排放等強制性國家標準。鼓勵各地制定更加嚴格的環境標準。
(三十三)完善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推進銷售電價改革。強化價格政策與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協同,綜合考慮能耗、環??冃?,完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對港口岸基供電實施支持性電價政策,推動降低岸電使用服務費。鼓勵各地對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充電給予積極支持。研究完善清潔取暖“煤改電”及采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制度;減少城鎮燃氣輸配氣層級,合理制定并嚴格監管輸配氣價格,建立健全終端銷售價格與采購價格聯動機制,落實好清潔取暖氣價政策。完善鐵路運價靈活調整機制,規范鐵路貨運雜費,研究推行“一口價”收費政策,廣泛采用“量價互?!眳f議運輸模式。完善環境保護稅征收體系,加快把VOCs納入征收范圍。
(三十四)積極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有序擴大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清潔取暖范圍,對減污降碳協同項目予以傾斜。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傳統產業及集群升級、工業污染治理、鐵路專用線建設、新能源鐵路裝備推廣等領域信貸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按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評價,吸引長期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債券信用評級,提高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水平。
十、落實各方責任,開展全民行動
(三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組織制定本地實施方案。生態環境部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好調度評估。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落實任務分工,出臺政策時統籌考慮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需求。
(三十六)嚴格監督考核。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目標的地區給予激勵;對未完成目標的地區,從資金分配、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問題突出的地區,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組織對重點區域開展監督幫扶。
(三十七)推進信息公開。加強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公開力度。將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運維、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定期依法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
(三十八)加強宣傳引導和國際合作。廣泛宣傳解讀相關政策舉措,大力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識,提升公民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與健康素養。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和防沙治沙國際合作。推廣中國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和經驗、防沙治沙實用技術和模式,講好中國生態環保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