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應區分主業與非主業投資,須按天水市政府國資委投資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備案或審核。
第三十四條 對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由出資人決定的融資事項以外的公司其他融資行為,董事會有權決定。
公司以發行債券或其他具有債券性質的證券方式融資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根據出資人頒布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的擔保行為。公司原則上不得對所屬企業以外和市屬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以下對外擔保必須經出資人批準:
(一)公司對外擔??傤~已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之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公司章程及天水市政府國資委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須由出資人批準的擔保。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應在公司章程及出資人另行授予的職權范圍內行事,不得越權。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出資人決定,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一周內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一)出資人認為必要時;
(二)董事長或外部董事認為必要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數)董事聯名提議時;
(四)監事提議時。
第四十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或由出資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召開5日前需書面通知全體董事,臨時會議召開1日前需通知全體董事。董事長或董事會會議的其他召集者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之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期限、議程、事由、議題以及所議事項的詳細資料(包括背景資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所議事項的信息和數據)通知全體董事以及其他與會及列席人員。對于緊急情況下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述通知時限可以縮短,但必須保證在開會之前董事能夠收到足以使其做出正確判斷的所議事項的詳細資料。
任何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提出董事會延期至其獲取了充分的資料,董事會應予準許,出資人作出相反決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委托董事計算在內)出席方可召開。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召開形式及議程應保證給予所有董事充分發表意見和真實表達意思的機會。
董事會會議以現場會的形式舉行,在保證與會董事能充分發表意見并真實表達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訊方式或者書面材料審議方式舉行。但是,年度董事會會議以及任何董事認為應當以現場會形式舉行的其他董事會會議,必須以現場會形式舉行。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六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七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四十八條 無論是否采取現場會形式召開,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做成詳細的書面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出席會議的董事和列席會議的董事會秘書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第八章 總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任期三年??偨浝?、副總經理由市政府國委提名,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偨浝韺Χ聲撠?,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五十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偨浝硇惺瓜铝新殭啵?/span>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