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人不能出席會議的原因;
3、委托人對每項提案的簡要意見;
4、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和對提案表決意向的指示;
5、委托人的簽字或蓋章、日期。
董事不得在未說明其本人對議案的個人意見和表決意向的情況下全權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有關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權委托和授權不明確的委托。受托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對未包括在會議通知中的提案進行表決。
(六)審議和表決。會議對每個議案逐項審議,首先由議案提出者或議案提出者委托他人向董事會匯報工作或作議案說明。除董事長緊急提議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以外,董事會會議不得審議未包括在會議通知中的議案。
(七)職工董事應將征集的職工有關意見或含理訴求在董事會會議決議過程中反映、說明或提出建議意見。在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決議程序中,職工董事應將該決議事項需要特別說明的調查材料或資料向董事會提交,并就該事項的決議發表意見。
(八)表決票應包括如下內容:
1、董事會會議屆次、召開方式、時間及地點;
2、董事姓名;
3、審議表決的事項;
4、投同意、反對、棄權票的方式指示;
5、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
出席會議的董事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有權請求立即驗票,董事長應當及時驗票。
(九)董事長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董事會決議,檢查決議的實施情況,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決議的事項或決議未認真落實時,應要求和督促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有關要求
(一)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市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市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議事規則及其修改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生效。
(三)本規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四)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